慎刑司
官署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初名“尚方司”,后称“尚方院”,康熙十六年(1677)改慎刑司。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设郎中二人,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。
官署名。清置,属内务府,掌府属审讯之事。初名尚方司,康熙十六年改名慎刑司。由郎中、员外郎领管。其属有主事、催长、副催长等。太监犯罪,也多由慎刑司审判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五·内务府》、《清通志·职官三》、《清会典·内务府》。
官署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初名“尚方司”,后称“尚方院”,康熙十六年(1677)改慎刑司。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设郎中二人,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。
官署名。清置,属内务府,掌府属审讯之事。初名尚方司,康熙十六年改名慎刑司。由郎中、员外郎领管。其属有主事、催长、副催长等。太监犯罪,也多由慎刑司审判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五·内务府》、《清通志·职官三》、《清会典·内务府》。
【介绍】:明陕西陇西人。永乐四年进士。授给事中,官至郎中。为官清正,不畏权贵,又博学能文,有“陇西韩夫子”之称。
读音:Lì【源】 见《姓苑》(15,21,24)。【布】 江苏高淳(305)、武进(314)、湖北黄梅(361)、山东新泰(359)、成武(340)、浙江上虞(279)、山西汾阳(278)、台湾高雄(
【介绍】:一作明光。南唐僧。烈祖李昪时居金陵金轮寺。好饮酒,喜作诗。《全唐诗补编·续补遗》收其诗1首,此诗《全唐诗》署作南唐失名僧。或作头陀范志嵩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同“子牟恋魏阙”。唐张九龄《忝官二十年尽在内职及为郡尝积恋因赋诗焉》:“仲尼在川上,子牟存阙下。”
在今浙江杭州市城区。宋 《淳祐临安志》 卷10: “东自保安水门,向西过榷货务桥,转北过茆山井蒲桥,至梅家桥曰茆山河。” 苏轼 《请开河奏状》 谓 “南抵龙山浙江闸口、北出天宗门”之茆山河,即此。南宋
见“沮渠蒙孙”(1513页)。
即平刚县。在今辽宁凌源市西南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田畴传》:东汉建安十一年(206),曹操征乌桓,“令(田)畴将其众为乡导,上徐无山,出卢龙,历平冈”。即此。
即今江苏泗阳县东二十里来安乡。《清一统志·淮安府二》 “众兴集”条下引《册说》谓“二十里至来安集”。
五卷。明王夫之撰。王夫之(1619-1692),字而农,号薑斋,晚居衡阳石船山,世称船山先生。湖南衡阳人。崇祯举人。明亡隐居读书。顺治十五年(1658),清军占衡阳时,投入抗清斗争,次年参加桂王政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