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身试法
指明知法禁,而自己仍要去做触犯法令的事。《汉书.王尊传》:“太守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偏正 谓明知法律禁止,却仍然去做犯法的事。《后汉书·冯勤传》:“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黄钺一下无处所,欲~邪?”△贬义。多用于劝戒或警告人不要心存侥幸,故意犯法。→知法犯法 ↔奉公守法居官守法 遵纪守法
【词语以身试法】 成语:以身试法汉语词典:以身试法
指明知法禁,而自己仍要去做触犯法令的事。《汉书.王尊传》:“太守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。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偏正 谓明知法律禁止,却仍然去做犯法的事。《后汉书·冯勤传》:“崇山、幽都何可偶,黄钺一下无处所,欲~邪?”△贬义。多用于劝戒或警告人不要心存侥幸,故意犯法。→知法犯法 ↔奉公守法居官守法 遵纪守法
元代蒙古宫廷宴饮或祭祀风俗。据周伯琦《扈从集·诈马行序》等载,每年六月,元朝皇帝至上都(今内蒙古正蓝旗东上都河北岸)举行“诈马宴”,除进行赛马、观奇兽等活动外,还令诸教坊事先准备乐队、戏曲、歌舞、杂技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即今四川乡城县。清置乡城土百户。“乡城”,藏语意为“手上的珠子”或“串珠”。光绪三十四年(1908)改流,置定乡县。
书名。清田志肃自编。谱主号琴舫,以举人入仕,累官户部主事、员外郎、郎中、鸿胪寺少卿、光禄寺少卿等。是谱起道光十六年(1836),迄光绪二十一年(1895)。前四十五岁为自记,后为其子忠询代记。记其仕历
【介绍】:一作赵仁拱。生卒年、籍贯、事迹不详。五代蜀时人。撰有《潜龙笔职集》二卷,录其所作表章,著录于《通志·艺文略》;《宋史·艺文志七》作《潜龙笔职》三卷,已佚。撰者时代据《通志》。
【介绍】:元人。张万家奴子。少从父军中,好攻战。世祖至元中,从都元帅也速答儿镇压湖广等地各族反抗。二十七年,从西征,至沙、瓜诸州,还。官至佥书四川等处行枢密院事,后以本军万户镇成都。
【介绍】:明松江府华亭人,初名允,字嘉言。洪武二十七年进士。授楚王府纪善,历鲁山知县,有惠政。入为礼部主事,迁员外郎,因事谪长沙通判。匿藏方孝孺子,使改姓余,子孙蕃衍,万历中始复姓。有《春曹诗稿》。
【介绍】:宋东平人。为南京教官。早负才名,蔡京深知之。因讥笑蔡京失脚落水,京闻之大怒,终不得召用。
读音:Éwǔ【源】 西夏人姓(95)。
【介绍】:三国吴会稽山阴人。贺齐子。有令名。为灭贼校尉。御众恩威并施,兵器精良,为当时冠。早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