弃灰之刑
古代苛刑之一,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,要处以黥刑。《史记.李斯列传》:“故商君之法,刑弃灰于道者。”张守节《正义》:“弃灰于道者,黥也。韩子曰:‘殷之法,弃灰于衢者刑,子贡以为重,问之。仲尼曰,弃灰于衢必燔,人必怒,怒则斗,斗则三族,虽刑之可也。’”
古代苛刑之一,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,要处以黥刑。《史记.李斯列传》:“故商君之法,刑弃灰于道者。”张守节《正义》:“弃灰于道者,黥也。韩子曰:‘殷之法,弃灰于衢者刑,子贡以为重,问之。仲尼曰,弃灰于衢必燔,人必怒,怒则斗,斗则三族,虽刑之可也。’”
见“奇勒尔”(1352页)。
源见“日近长安远”。指极远之地。唐李白《望天门山》诗:“两岸青山相对出,孤帆一片日边来。”亦比喻京师附近,帝王左右。唐赵嘏《送裴延翰下第归觐滁州》诗:“江上诗书悬素业,日边门户倚丹梯。”宋杨万里《送丁
汉语声调之一。在古代汉语四声中为第二声,属于仄声。参见“四声”。
在今云南保山市西南。《清一统志·永昌府》:全胜关“在潞江司西,当湾甸、猛波罗两路中。又南有偃草坡。明万历十一年,参将邓子龙败缅军于此,因设关。时缅人崩溃而下,至今草皆下生,不能上指”。
隋开皇六年(586)改泥阳县置,为宜州治。治所即今陕西耀县。大业初属京兆郡。唐武德初复为宜州治。贞观十七年(643)属雍州,垂拱二年(686)改名永安县。神龙元年(705)复名华原。开元元年(713)
官名。南朝梁置,郡县属官。职掌送离任长官至京师或其他任所,多由长官亲信担任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官名。清末置,为军咨处的长官,军咨处改府以后,为军咨府总务厅的主官。参见“军咨处”及“军咨府”。
【生卒】:?—1805【介绍】:清满洲正白旗人,觉罗氏。乾隆间考授内阁中书。嘉庆间官至两广总督。镇压广西博罗山天地会众起事时,奏报前后不符。解任听勘。巡抚瑚图礼素与有隙,审问时设刑具,令隶卒诃辱之。庆
隋大业三年(607)改绵州置。治巴西县(今绵阳市东)。辖境相当今四川绵阳、江油、安县等市,县地。唐武德元年(618)复改绵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