恃怙
同“怙恃”。《新唐书.元德秀传》:“德秀早失恃怙。”清褚人获《坚瓠四集.女状元》:“幼失恃怙,与老姥同居。”
【词语恃怙】 汉语词典:恃怙
同“怙恃”。《新唐书.元德秀传》:“德秀早失恃怙。”清褚人获《坚瓠四集.女状元》:“幼失恃怙,与老姥同居。”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【生卒】:1466—1542【介绍】:明山东黄县人,字道夫,号海山。弘治三年进士。授鄢陵知县。召拜御史,督畿辅马政。正德初议吏部尚书人选,时中诋刘大夏昏耄、闵珪和媚,两人求退,焦芳乃得之。论者咎时中。
见“回族”。
《文选》卷十六晋.潘安仁(岳)《闲居赋.序》:“逮事世祖武皇帝,为河阳、怀令,尚书郎,廷尉平。”晋文士潘岳曾任怀县令。后遂以为潘岳之代称,亦为咏县令之典。唐.杜甫《九日杨奉先会白水崔明府》诗:“今日潘
栽种桃树的道士不知到哪里去了。 常用以抒发旧地重游、物是人非的感叹。语出唐.刘禹锡《再游玄都观》:“种桃道士归何处?前度刘郎今又来。”清.孔尚任《桃花扇小识》:“人面耶?桃花耶?虽历千百春,艳红相映
西班牙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。同治十二年九月二日(1873.10.22)签于北京。凡四款。规定中国可派员前往西班牙殖民地古巴查看华工情形,但一切交涉事宜由英、美、法、俄、德等国驻华公使居间评定。
官署名。清朝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。顺治元年 (1644) 设。乾隆十四年 (1749) 设掌印监察御史满、汉各一人,监察御史满、汉各三人; 属官有笔帖式、经承等。掌稽核江南刑名,稽察户部、宝泉局、三库、
【生卒】:1249—1323【介绍】:宋元间婺州永康人,字汲仲,号石塘。仕宋累官福宁州悴。宋亡,隐居永康山中。世祖至元二十五年,应召至京师,拜集贤修撰,改扬州教授,转台州路宁海县主簿。仁宗延祐初,以病
《楚辞·渔父》篇有“众人皆醉我独醒”之句。后即以“众客醉”比喻叹世伤时。韩愈《醉后》:“煌煌东方星,奈此众客醉。”
官署名。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属之机构。同治三年(1864)设。掌管对俄国、日本的交涉事务,并掌陆路通商、边防、疆界、外交、礼仪、及本衙门官吏的迁转、考试、甄录等事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併入外务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