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等制
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,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。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,坊郭户分十等。金代验土地、牛具、奴隶数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,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。充当军户、站户亦以户等为据,一般佥取中户。元承金制,于世祖至元元年(1264)行三等九甲之法,初限于交方,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。上户科差最多,中、下户递减。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,有元一代,户等多名实不符,情况混乱,民户苦之。明、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。
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,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。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,坊郭户分十等。金代验土地、牛具、奴隶数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,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。充当军户、站户亦以户等为据,一般佥取中户。元承金制,于世祖至元元年(1264)行三等九甲之法,初限于交方,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。上户科差最多,中、下户递减。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,有元一代,户等多名实不符,情况混乱,民户苦之。明、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。
北魏太平真君七年(446)置,属北地郡。治所在今陕西淳化县东嵯峨山北。永安元年(528)移治清水峪(今三原县西北),为建忠郡治。北周属冯翊郡。隋属京兆郡。唐武德四年(621)废。六年复置,属北泉州。治
十九卷,末一卷。明程禹谟纂。明抄本。卷一总目;卷二历代总图;卷三皇明总图;卷四北直;卷五江南;卷六山西;卷七山东;卷八河南;卷九陕甘;卷十浙江;卷十一江西;卷十二湖广;卷十三四川;卷十四福建;卷十五广
明代全蒙古的统称。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四十四”。汉语译作“四十四部”、“四十四万户”、“四十四万人众”等。实为概数,非指具体户数或人数。当时蒙古人习惯称东蒙古(鞑靼部)为“都沁”(四十万),称西蒙古瓦剌
同“塞翁”。明刘基《病足戏呈石末公》诗:“塞叟于今知匪祸,周鸡从此免为牺。”【词语塞叟】 汉语词典:塞叟
吐蕃古藏文文书之一。为有关沙州(今甘肃敦煌)地区民间契约。原藏文见《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》。内容记:鼠年夏季,蔡多部的格莱向拉杰借得三克麦,立约规定,于秋八月以前一次偿还,升、合不得缺少。如届时不交,
【介绍】:西晋颍川人,字鸣鹤。与陆云俱会张华坐。华以二人并有大才,戒勿作常语。云因曰:“云间陆士龙”。隐曰:“日下荀鸣鹤”。历仕太子舍人,廷尉平。早卒。
《书.皋陶谟》:“无旷庶官,天工人其代之。”孔传:“旷,空也。位非其人为空官。”后以“旷官”称不称职之官。《北史.张普惠传》:“若不言所难言,谏所难谏,便是唯唯,旷官尸禄。”【词语旷官】 汉语词典
绛县的老人。亦泛指年老寿高者。李端《赠道士》:“懒说岁年齐绛老,甘为乡曲号涪翁。”参见“绛老问年”。
①藏语音译,意为“五钱”。西藏地方铸造的银币之一。宣统元年(1909)铸造。有藏文“宣统元年”及面值“五钱”等字样和法轮图案。1912年西藏地方成立银行,次年继续铸造该币。正面铸狮子图案,背面铸面值和
即今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驻地尼尔基镇。1915年于此置布西设治局。1934年日伪改置莫力达瓦旗。“尼尔基”,蒙古语意为“繁荣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