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约青海十二事
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。雍正二年(1724),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,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。主要内容有6方面:一、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,并扰累番众。二、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、辉特等部。三、贸易互市定地限时。四、蒙古王公接捧谕旨,须行跪接礼。五、不准掠夺他人分地,不准劫夺过往商贾。六、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;察罕诺们汗庙内,不许妄自议事。与※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》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。
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。雍正二年(1724),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,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。主要内容有6方面:一、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,并扰累番众。二、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、辉特等部。三、贸易互市定地限时。四、蒙古王公接捧谕旨,须行跪接礼。五、不准掠夺他人分地,不准劫夺过往商贾。六、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;察罕诺们汗庙内,不许妄自议事。与※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》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。
【生卒】:961——1004字汉公,蔡州汝阳(今河南汝南)人。少以诗文闻名,为王禹偁所重,与丁谓齐名,时称“孙、丁”。淳化进士。真宗朝,为权户部判官。任京东转运副使,奏请择州县守令,省三司冗员,遴选法
【介绍】:明人。善画墨兰。
官名。又称分守道。明清道员之一,主掌钱谷之事。明永乐中,常派方面官巡视民瘼,定布政司右参政、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,共六十道。两京不设布政司,则寄衔邻省布政司。清沿置,前后共设二十人,除数省不设,设者多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同“鹤归华表”。宋李曾伯《水龙吟》词:“泪落碑存,鹤归城是,不堪回首。”
读音:Niǔniǔ历史上党项人姓氏。《续通志·氏族略》收载,西夏有武节大夫纽纽·存忠、纽纽·世忠。
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置,分详刑、详谳、宣黄、分簿、奏表五案,掌奏劾命官、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之事。
吏员名。明清时山阳县(明代属南直隶,清代属江南)有堤官一人,秩未入流,掌守护河堤。
《左传.宣公二年》:“初,宣子(赵盾)田于首山,舍于翳桑(《吕氏春秋.报更》作“骫桑”)。见灵辄饿,问其病,曰:‘不食三日矣。’食之,舍其半。问之,曰:‘宦三年矣,未知母之存否。今近矣,请以遗之。’使
凡指郡府所属诸曹掾。《汉书·朱博传》:“部掾以下亦可用。”注:“师古曰:部掾,所部(属部)之掾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