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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事

①官吏名。辽、金、元等朝皆置。契丹开国后,统治汉人日多,契汉间语言不同,风俗各异,为更好处理汉人事物,置此职官。《资治通鉴》注称:“契丹置通事以主中国人,以知华俗、通华言者为之。”史载,天显十一年(936),汉降官张砺背契丹南归被获,辽太宗责笞失职通事高唐英。后世此职似专主翻译,彭大雅《黑鞑事略》云:“译而通之,谓之通事。”周密《癸辛杂识》云:“陈说内外之言,皆立此传语之人以通其志,今北方谓之通事。”金代有省通事、诸部通事、女真通事等。大定二十年(1180)制,30月迁一重,120月出职。经一考、两考秩八品,三考者从七品。元代,诸衙署皆设此职,蒙古语称“怯里马赤”,参见该条(1501页)。 ②清代在台湾高山族地区代理“番社”办纳“番饷”及课派差役之人。所设始自明郑时代,清统一台湾后仍予沿习。郑成功时代是否为官设,失考。清代多由官府谕充,亦有少数为“番社”自雇。清时通常一社有一通事,亦有兼管数社者。多由精通当地语言之汉人担任,由官府给以信牌,每年予以更易。原先职能只是辅助“番社”土官、土目向地方官府办纳“番饷”及摊派差役。常欺高山族人不懂汉语和不谙书算,擅自科索,饱入私囊。后来连“番社”的土地出贌、出典也得由其盖戳,还包揽收管社租从中渔利。有些“番社”通事还负责裁决社内各种争端,凌驾于土官之上。有清一代,虽迭有改革之议及措施,终不能革除。至乾隆时(1736—1795),由识汉字或通汉语的高山族人充当者渐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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