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洛斯
哈萨克族社会组织。或称“塔衣帕”,即部落。由若干※乌鲁(氏族)组成。其头目称“比”,或由其他大牧主、大宗教头目担任。初由选举产生,后逐渐转为世袭。负责处理本部落大小事务,征收税赋,解决民事刑事案件和各种纠纷,协调各氏族之间的关系。哈萨克汗国(15世纪中期—19世纪初)解体后,部落组织仍然存在,一直延续至解放前。
哈萨克族社会组织。或称“塔衣帕”,即部落。由若干※乌鲁(氏族)组成。其头目称“比”,或由其他大牧主、大宗教头目担任。初由选举产生,后逐渐转为世袭。负责处理本部落大小事务,征收税赋,解决民事刑事案件和各种纠纷,协调各氏族之间的关系。哈萨克汗国(15世纪中期—19世纪初)解体后,部落组织仍然存在,一直延续至解放前。
法律术语。唐代司法审讯程序之一。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狱结竟取服辩》:“狱结竟,谓徒以上刑名,长官同断案已判讫徒、流及死罪,各呼囚及其家属,具告所断之罪名,仍取囚服辩。”即在查清犯人罪行后,由法官根据律文
东魏孝静帝年号(543—550)。凡八年。
读音:Hǎlàjídádǎi【源】 元时色目三十一氏中有哈剌吉答歹氏(13)。【变】 清《续通志·氏族略》作〔哈喇奇塔岱〕(24)。元代“色目人”姓氏,为元色目人三十一种姓之一。陶宗仪《南村辍耕录》收
源见“东郭履”。形容处境窘迫。明王世贞《杜员外述贬》诗:“雪压履下趾,风欺衣前肘。”
【介绍】:唐代文学家。讽,误作珮。生卒年、籍贯不详。贞元十年(794)进士及第。十一年(795),为秘书省正字,撰《河南史氏墓志铭并序》。二十年(804),为监察御史。历仓部员外郎。元和十三年(818
明工部营缮司所辖三大材料厂之一,贮存柴薪、芦苇等物料,以供朝廷修作宫殿、陵寝、城郭、祠庙等工程之用。
三卷。附《顾非熊诗》一卷。唐顾况(727-815)撰。顾况,字逋翁,号华阳山人,海盐(今浙江海宁)人。至德二年(757)进士,诗人,官至韩滉节度判官,德宗时任著作郎。以嘲诮当时权贵被劾,贬饶州司户。后
即今广东东源县东北蓝口镇。明置巡司于此。《清一统志·惠州府》: “其地为龙川往来孔道,古为石砦,临河险峻。”在广东省东源县东部。面积196平方千米。人口4万。镇人民政府驻蓝口圩,人口5340。因濒临蓝
官名。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,掌管税务之事。伊犁、阿克苏、喀什噶尔各设一人,六品; 乌什设一人,七品。
【介绍】:见柳公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