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分八字义
明律例中量刑用语。《明律》卷首例分以、准、皆、各、其、及、即、若八字。以,与真犯同,如以盗论罪。准,与真犯有所差距,如准盗论罪,处刑则轻于盗。皆,不分首从,同等科罪,如皆处斩。各,彼此同科此罪,如各杖一百。其,变于先意,如八议罪犯,先奏请议,其犯十恶者,不用此律。及,事情连后,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,则没收归官。即,意尽而明,如犯罪事发在逃,而证据确凿,即等于狱成。若,文虽殊而会上意,如犯罪事发时已老病,以老病论,若在徒年限内老病同之。
明律例中量刑用语。《明律》卷首例分以、准、皆、各、其、及、即、若八字。以,与真犯同,如以盗论罪。准,与真犯有所差距,如准盗论罪,处刑则轻于盗。皆,不分首从,同等科罪,如皆处斩。各,彼此同科此罪,如各杖一百。其,变于先意,如八议罪犯,先奏请议,其犯十恶者,不用此律。及,事情连后,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,则没收归官。即,意尽而明,如犯罪事发在逃,而证据确凿,即等于狱成。若,文虽殊而会上意,如犯罪事发时已老病,以老病论,若在徒年限内老病同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读音:Shǎ罕见姓氏。《新编千家姓》 收载,未详其源。
读音:Tōngsāilǐ【源】 清蒙古八旗姓。世居萨哈尔察(23,63,260)。
【介绍】:明人,字仲宁。以恩入国学,预修《永乐大典》。擢御史,迁尚宝司丞,谪布政司提控,未赴任卒。
在今湖北宜城市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79宜城县:羊祜汊“在县北三十里”。清置镇于此。《清一统志·襄阳府三》:羊祜汊镇“在宜城县北二十五里。相近有毛家埠镇”。
书名。四十七卷,伪满洲国重编为七十卷。民国初年清室私撰,因清亡不用“实录”两字。起自光绪三十四年(1908)十一月,止于宣统三年(1911)十二月。为宣统时编年体史料长编。
源见“天门八翼”。指居高位而常自警,不作非分之想。唐杨炯《浑天赋》:“鲁阳挥戈兮转于西日,陶侃折翼兮登于上玄。”
西夏大臣。夏仁宗时(1140—1193)官翰林学士、武功大夫。乾祐元年(1170)正月,奉使贺金国正旦。工于书法,且善制笔,取西北地区所产之黄羊尾毫为笔,国中多效之,遂以为法。
即“康里”。
初为尚书省令史。海陵王即位,得宠,为修起居注。奸佞贪私,士民鄙视。累迁礼部侍郎。世宗大定二年(1162),降为奉政大夫,放归田里。后复用为定国军节度使,戒以改过自新。【介绍】:金人。任尚书省令史。为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