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社
清代对生员降级处分之一种。清初沿明旧制,岁考生员行六等黜陟法,然视明更繁密,增发社一项。即岁考列五、六等者由县学降入乡社学,曰发社。道光以后,发社名目渐废除。详“六等黜陟法”。
清代对生员降级处分之一种。清初沿明旧制,岁考生员行六等黜陟法,然视明更繁密,增发社一项。即岁考列五、六等者由县学降入乡社学,曰发社。道光以后,发社名目渐废除。详“六等黜陟法”。
在今湖北黄陂县北三十里。《方舆纪要》卷76黄陂县“横山”条下:伏马山“高岩崔嵬,石径萦绕,马不能进”。
隋炀帝大业四年(608)为便利河北地区军事运输开凿的运河。《隋书·炀帝纪》:“诏发河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永济渠,引沁水南达于河(黄河),北通涿郡(治今北京城西南隅)。”长二千余里。“南达于河”,即疏浚今
西汉人。景帝时为梁相。梁孝王与羊胜、公孙诡密谋刺杀汉大臣袁盎等事发,景帝遣使至梁缉捕。胜、诡匿于王后宫,使者责急,他泣谏孝王勿加庇护。王不得已,令二人自杀。
隋开皇中置武德县,大业六年(610)改名。以境内舍城水为名。治今海南琼山市东南。历为崖州、珠崖郡、琼州治。唐贞观五年(631)移治今市,北宋熙宁四年(1071)并入琼山县(今市)。舍人上士 官名。西魏
官名。西周置。君王侍御。《毛公鼎铭》:“命汝摄司公族��(与)叁有司、小子师氏、虎臣, ��(与)朕亵事”。
古代官办救济机构。唐开元中置,给两京乞儿廪食,使居之。宋沿置。明洪武五年(1372),令各司府、州、县设孤老院。八年,改此名。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生者许入院,官为赡养。每人月米三斗,薪柴三十斤,冬夏布
蒙古语,意为渔人。指蒙、元时期宫廷、投下捕鱼人户及掌管渔务官员。
读音:Bàngmù《姓氏词典》引 《宋史》收载,其注云: “宋有傍木知突。”未详其源。
在唐东都城北部,今河南洛阳市旧城东部。徐松 《唐两京城坊考》 卷5载: 泄城渠 “渠自含嘉仓城北,循城南流至宣仁门南,屈而东流经立德坊北,至东北隅绕其坊,屈而南流入漕渠”。
推官的俗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