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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当法

唐宋时以官品抵当刑罚的办法。唐律规定,官员犯私罪(不因公事过失而犯的罪)应受徒刑者,五品以上一官抵当徒刑二年,九品以上一官抵当徒刑一年;犯公罪者,各加一年(即当徒刑三年、二年)。犯流罪者,三流(即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三种流刑)俱作徒刑四年,然后即以其官抵罪。有二官者(职事官、散官、卫官为一官,勋官为一官),先以高者抵当,再以勋官当。宋承唐制,法律允许被判处编管或流配罪及犯诬告或出入人罪的官员,用现任或历任官、职、差遣,抵徒罪若干年,但不得用爵或勋官抵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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