差次案
官署名。南宋刑部都官司所属机构,分掌有关事务。
官署名。南宋刑部都官司所属机构,分掌有关事务。
光宗时未受封。熹宗即位,魏忠贤、客氏厌恶她,伪诏赐自杀。
见“阔儿吉思”(2274页)。
①即今四川宣汉县东北新华乡 (官渡场)。清嘉庆 《东乡县志》: 官渡场 “去县治二百三十里”。②即今四川巫山县南官渡河南岸之官渡镇。清道光 《夔州府志》 卷 12: 官渡场 “在县南六十里”。③清为官
同“邺侯书”。清钱谦益《新安汪氏所藏目录歌》:“邺侯万签曾未触,桓玄一厨今未亡。”
读音:Dòu【源】 见《正字通》(86)。郖,弘农县渡地,故地在今河南灵宝西北。或以地为氏。【变】 后改为豆氏,见《正字通》(86)。《姓氏词典》据《姓谱》 收载。其注云: “以地名为姓氏。浢,即
官名。明清僧录司职官有左、右觉义。右觉义依例升迁*左觉义,缺出由候补僧官升补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十六卷。明蒲南金(约1537前后在世)编。蒲南金,吴县(今属江苏苏州)人。嘉靖元年(1522)举人,官国子监助教。是书选历代之诗,起唐虞古辞,讫唐人近体。自四言至七言绝句,分为九体;每体中又分为正始、
官名。清末总检察厅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。一人,从三品,请简。职司大理院刑民案件检察事务,调度司法警察官吏,并监督以下各检察厅。
宋朝学校三舍之第一等。神宗熙宁四年(1071)始于太学置,学生一百人。考试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上等可直接授官,中等许免礼部试,下等可免解试。上舍生或被选充太学前廊学录、学谕、直学等职事,给月俸。入学满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