断狱律
唐律第十二篇名。即关于监禁、审讯、判决的刑法。如囚应禁而不禁,讯囚不察辞理即行拷掠,决罚囚犯不合法,断罪不引律令,官司出入人罪,拷决孕妇不合时等,皆受相应刑罚。共三十四条。始自三国魏,北齐与捕律相合,更名捕断律,北周复称断狱律,唐因之。
唐律第十二篇名。即关于监禁、审讯、判决的刑法。如囚应禁而不禁,讯囚不察辞理即行拷掠,决罚囚犯不合法,断罪不引律令,官司出入人罪,拷决孕妇不合时等,皆受相应刑罚。共三十四条。始自三国魏,北齐与捕律相合,更名捕断律,北周复称断狱律,唐因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官名。北齐置。长秋寺次官,员一人,四品上,任用宦者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288昔里钤部之子。父死后袭为大名路达鲁花赤。至元五年(1268)随从云南王征伐金齿诸部。后为中庆路达鲁花赤、兼管爨#军。先后平定忙部、也不可薛、罗佐山、阿谋等人的谋叛。官至行尚书右
明代重要法典。吴王元年(公元1367年)十月,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,杨宪、刘基、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,拟定《大明律》,十二月,书成,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,律二百八十五条,这是最早议拟的《大明
即今湖南湘江支流潇水。《水经·湘水注》:“营水出营阳泠道县南山,西流径九疑山下……又西径营道县,冯水注之。……又西北屈而径营道县西,营水又东北径营浦县南。营水又北都溪水注之……又北流入营阳峡,又北至观
亦名塞勒佛特库站。清改札不剌站置,在今黑龙江省宾县东北宾安镇。
亦名步甲。清代八旗步兵之专称。满洲、蒙古每佐领下十八人,汉军每佐领下十二人,合组为八旗步军营,专司内城的防守巡缉事宜。
西藏地方政府主管行政事务之官员议事的地方。参看“噶布伦”条。
【生卒】:710—788【介绍】:唐代诗僧。字道恭。俗姓蔡。越州诸暨(今属浙江)人。灵澈师。十二岁,出家学道。天宝中,居长安安国寺。后居故乡法华寺及焦山大历寺。能诗。与皇甫曾、严维等相唱和。有集十卷,
戎的一种。参见“山戎”(118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