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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罪

刑法制度。宋代法律规定,被判处编管或流配罪而可用官职等抵罪、纳铜赎罪以及犯诬告或出入人罪的官员等,准许比照其他刑罚减罪或免罪。诸如原判配沙门岛(在今山东蓬莱西北海中),比照流二千里;刺面配,比照徒三年;不刺面配,比照徒二年;编管、移乡,比照徒一年。平均每流五百里比照徒半年。官员勒停、冲替,举人永远不得应举,流外品官勒停等,主刑在杖以下,亦各比照徒一年。以现任一官或职、差遣,可抵数年的徒罪;纳铜一百斤,亦可赎此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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