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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水监

①官署名。隋仁寿元年(601)由都水台改名,长官为监。炀帝时长官先后称使者、监、令,次官先后称少监、少令。领舟楫、河渠署及诸津尉,为国家水利工程、水路运输管理机关,政令仰承工部水部司。唐武德八年(625)改名都水台,旋降为署,隶将作监。贞观中复名监,咸亨元年(670)复旧,光宅元年(684)改名水衡监,长官称都尉,神龙元年(705)复旧。置都水使者二员,分总其事。开元二十五年(737)方自将作监分出,以使者、丞为长贰,领署与隋相同。北宋初不置,其职司归三司河渠案,嘉祐三年(1058)复置,设判监事一员,以员外郎以上充任,同判监事一员,以朝官以上充任,丞二员、主簿一员,并以京朝官充任,丞轮流出外治理水利工程,又在澶州设外监,元丰改制后,职掌与隋、唐略同,设使者一员、丞二员为长贰,又有南、北外都水丞各一员,都提举官八员,监埽官一百三十五员,分治各地川泽渠堰、水利工程,有重大急务则由使者行视处理。别置南、北外都水司,各设丞统领,又或置外都水使者。领提举汴河堤岸司、街道司。南宋初沿置,绍兴十年(1140)省并于工部。辽为南面官署,有监、少监、丞等官。金仍掌川泽、津梁、舟楫、河渠之事,兴定五年(1221)以后,兼掌漕运,设监、少监为长贰,又有丞、掾、勾当官等属官。领街道司、诸都巡河官、诸埽物料场官。又于卫州置分治外监,专规措黄河、沁河,设少监、丞、掾等官。元初有漕运河渠司,世祖至元二年(1265)改置都水监,设太监、少监为长贰,有丞、经历、知事等属官,后兼领河道提举司。七年隶大司农司,十三年并入工部,二十八年复置,直隶中书省。后为修浚会通河和建闸,增设官员,佩分监印,兼提点黄河事。至大三年(1310),以黄河连年为害,分监官专治河患,置汴梁分监。延祐元年(1314),复隶大司农司,七年复改隶中书省。其后又设河南山东都水监、行都水监,分治各地河患。明不置,以其职归工部都水清吏司。②都水监长官。隋仁寿元年(601)由都水使者改名,从五品。炀帝复改使者。辽、金、元复置,金正四品,元从三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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