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经附义
六卷。清李重华(生卒年不详)撰。重华字君实,号玉洲,吴江(今属江苏省)人。雍正八年进士,官翰林院编修。除此书外,还著有《玉洲诗集》。此书包括《易》、《书》、《诗》三经。于《易》皆推求于反对正对之间,所依据,乃郭京《周易举正》之文,由于版本知识不精,以致出现许多错误。说《书》也多为臆断,缺乏确据。说《诗》较前二经为详,颇欲推求言外之意,却又每每因望文生意,不加深究而成为臆说。以三经比较而言,所发明以《易》为多。
六卷。清李重华(生卒年不详)撰。重华字君实,号玉洲,吴江(今属江苏省)人。雍正八年进士,官翰林院编修。除此书外,还著有《玉洲诗集》。此书包括《易》、《书》、《诗》三经。于《易》皆推求于反对正对之间,所依据,乃郭京《周易举正》之文,由于版本知识不精,以致出现许多错误。说《书》也多为臆断,缺乏确据。说《诗》较前二经为详,颇欲推求言外之意,却又每每因望文生意,不加深究而成为臆说。以三经比较而言,所发明以《易》为多。
又名拜经堂日记,十二卷。清臧庸(1767-1811)撰。臧庸本名镛堂,字在东,一字西成,号拜经,一号用中,江苏武进(今武进县)人,经学家,臧玉琳曾孙。臧庸继承家学,又师事卢文弨,还曾在苏州从钱辛楣、王
官署名。宋朝临时审讯机构之一。凡皇帝降诏遣官推勘狱事则置,结案后即罢。宋代临时审判机构之一。宋代自神宗以后,常由中书派定官员临时组成审判机构来审问判决案件,此种机构称为推勘院。结案后即行撤销。参见“制
读音:pú gū【源】殷周时诸侯。周成王东伐淮夷,遂践奄(故城在今山东曲阜东奄里),迁其君于蒲姑(故城在今山东博兴东北),后以为氏(17,21,60)。 【变】一作蒲姑(17)。 【望】齐郡(17,6
又称平米、平谷。清代灾荒之年,农民群起平分富户仓米之谓。
字伯仁,广汉雒(今四川广汉)人。和帝、顺帝时历任兰台令史、谏议大夫、乐安相等职。以文出名,曾受诏撰《汉记》,另有《七叹》、《哀典》及诗、赋等二十七篇。年八十三卒。【介绍】:东汉广汉雒人,字伯仁。少以文
官名。辽朝置。南面官,非常置,临时差遣,分路判察各地冤狱。官名。辽置,属南面分司官。掌审核诸道刑狱案件。《辽史·圣宗纪》记开泰六年(公元1017年)七月曾遣刘京分路按察刑狱。
原名《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大清政府四厘金债合同》,俗称“续借英德洋款”。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九日(1898.3.1)清政府为举借外债以偿付第三期对日赔款在北京与汇丰银行、德华银行签订。共十七款。内容有:
【生卒】:?—前796【介绍】:西周时人。鲁懿公侄。与鲁人攻杀懿公而立为君。后十一年,周宣王伐鲁,被杀。
姓梁,临川(今江西抚州)人。归夫家才数月,元兵至,夫妇两人皆被掠。元兵千户强迫梁氏从己,梁氏拒且骂贼,拼搏,被杀。
官名。清末理藩部长官。宣统三年(1911)改理藩部尚书设,并为国务大臣。一人,从一品,以满人充,特简。掌领部务,参加阁议。官名。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改理藩部尚书为理藩大臣,为理藩部的长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