徒刑
刑罚名。即剥夺罪犯自由,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。其名始于北周,并列入五刑之一,年数为一至五年。隋改为一至三年,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因之。唐律规定,徒刑分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五等。劳役地点在京师(长安)者送将作监,在外州者供当地官役使。刑期带枷。能赎罪者(见“赎章”),一年赎铜二十斤,一年半三十斤,二年四十斤,二年半五十斤,三年六十斤。宋承唐制,亦分五等,并依折杖法,五等徒刑可改为责打脊杖二十至十三下,即予释放。明制折杖为一百至六十下。
刑罚名。即剥夺罪犯自由,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。其名始于北周,并列入五刑之一,年数为一至五年。隋改为一至三年,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因之。唐律规定,徒刑分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五等。劳役地点在京师(长安)者送将作监,在外州者供当地官役使。刑期带枷。能赎罪者(见“赎章”),一年赎铜二十斤,一年半三十斤,二年四十斤,二年半五十斤,三年六十斤。宋承唐制,亦分五等,并依折杖法,五等徒刑可改为责打脊杖二十至十三下,即予释放。明制折杖为一百至六十下。
卿恽孙,开元初任太子宾客。(,参见《新唐书》)
明置,属广东都司。治所在今广东罗定市。《方舆纪要》 卷101罗定州: 泷水千户所 “在州城内,万历四年增设,直隶都司”。后废。(泷shuāng) 明万历七年(1579年)置,治今广东省罗定市。直隶广东
在今湖南慈利县西。《明史·周德兴传》:明洪武三年(1370),慈利土酋覃垕连诸寨为乱,明将周德兴率兵进剿,拔温阳关而讨平之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冬官府司皮下大夫属官,正二命。下设履工下士以佐其职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四卷。旧本题宋冯椅(详见《厚斋易学》)撰。四库馆臣认为该书当为《厚斋易学》的别行伪本。其考证说:冯椅原书,《宋史·艺文志》作五十卷,此本卷数悬殊。这是不相合的第一点。又朱彝尊《经义考》引《中兴艺文志》
战国韩邑。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南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:秦惠文王更元七年(前318),“韩、赵、魏、燕、齐帅匈奴共攻秦。秦使庶长疾与战修鱼,虏其将申差”,即此。
乘驿凭信。为邮符之一种,清制,兵役因差驰驿者,皆给以火牌,内填有应给夫马、车船之数,并以此领取口粮。沿途驿站例查验火牌,予以接待供给。参见“邮符”。
【介绍】:见易重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官名。北周置。夏官府司勋司次官,佐司勋中大夫掌六勋之赏,以酬其功。正四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参见“司勋中大夫”。